(2017)沪0112执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奚亮与章向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奚亮,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524号申请执行人:蒋奚亮,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章向阳,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76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蒋奚亮与章向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章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向阳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章向阳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7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