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达西木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西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兵0401执89号被拘留人达西木,男,哈萨克族,1973年4月12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林无业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赛力克哈孜·吐尔逊与被执行人库信、达西木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西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西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