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珍,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与前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桂珍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桂珍于2017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桂珍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