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申诉陈清秀、陈继华侮辱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58号郑玉灵:你因自诉被告人陈清秀、陈继华犯侮辱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陈清秀量刑轻,判决被告人陈继华无罪错误,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清秀向你脸上两次抹粪便的行为,是公然侮辱对方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你自诉指控被告人陈继华构成侮辱罪的证据不足,原判判决被告人陈继华无罪并无不当。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被告人陈清秀、陈继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同然、陈排英、孔爱芹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