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710号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天义路东应昌街北综合办公楼01五层。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7层06室。法定代表人:王某2,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退回84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俊竹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