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华梅、李飞龙等与马集乡人民政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梅,李飞龙,李小玲,马集乡人民政府,马集乡马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49-1号原告:朱华梅,女,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李克备之妻。原告:李飞龙,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克备之子。原告:李小玲,女,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克备之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集乡人民政府。被告:马集乡马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梅、李飞龙、李小玲诉被告马集乡人民政府、马集乡马北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