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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才军、卢传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才军,卢传江,李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才军,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卢传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菊涛,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18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卢传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别克汽车一辆。2017年8月25日,竞买人赵国强以42500元最高价买受,现买受人表示不支付余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卢传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别克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2017年)第071302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