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龙根、郭俊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龙根,郭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68号申请人:王龙根,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郭俊勇,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王龙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俊勇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王龙根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龙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俊勇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校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