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欧阳长江、胡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58号李文军,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青原区天玉镇流坊村下肖家坊自然村*栋,联系电话1507963****。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兵。胡兵,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县,联系。欧阳长江,男,1954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县凤凰工业园内,联系电话1387968****。李文军申请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修远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8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长江,男。被执行人胡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欧阳长江、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已被吉安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03民初1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欧阳勇人民陪审员王敏人民陪审员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修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