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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邹有英、吴国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有英,吴国印,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邹有英,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吴国印,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彭云,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2016)赣01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彭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审理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173号市公安住宅区第6栋3单元5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173号市公安住宅区第6栋3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