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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可仁与张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仁,张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25民初3597号原告:刘可仁,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兰考县。被告:张书峰,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兰考县。原告刘可仁与被告张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书峰返还原告借款328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书峰于2017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刘可仁借款本金210000元;二、如果被告张书峰于2017年9月10日前没有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的责任,被告张书峰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保全费2160元,共计5270由原告刘可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张相东审判员  李振河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