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隋树明、杨树波、赵玉江、王红红、黄桂英、薛清波、帅建军、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隋树明,男性,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杨树波,男性,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黄桂英,女性,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赵玉江,男性,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薛清波,男性,1983年3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王红红,女性,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帅建军,男性,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李芹,女性,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隋树明、杨树波、赵玉江、王红红、黄桂英、薛清波、帅建军、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