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若富与李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富,李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若富,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天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若富与被执行人李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天林名下。为处分上述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天林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张若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