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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徐三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徐三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254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徐保根,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徐三元,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徐三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徐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