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044号原告:马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任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任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