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张志国、黄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张志国,黄淑霞,李锦东,颜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8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志国,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淑霞,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李锦东,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颜福清,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国、黄淑霞、李锦东、颜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被告已于2017年8月30日还清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1.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丁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