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冯武斌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冯武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系被害人女儿。 诉讼代理人宋杨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武斌,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冯武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术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及诉讼代理人宋杨文、被告人冯武斌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冯武斌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撤回对被告人冯武斌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永 鹰 审判员 李 生 荣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松柏(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