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革彦诉上海福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革彦,上海福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雅清,上海正田华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160号之一原告:杨革彦,男,1968年3月11日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上海市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648号7幢208室。法定代表人:冯雅清。被告:冯雅清,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正田华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648号7幢132室。法定代表人:周彦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革彦与被告上海福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雅清、第三人上海正田华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革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革彦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革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400元,由原告杨革彦负担。审 判 长 沈竹莺代理审判员 朱 瑞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