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立功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张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立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张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立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文旭,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艳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男,汉族。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立功因事发生变更,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立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立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任立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孙 锐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樱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