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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军、盛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盛毅,盛金发,唐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84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盛毅,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网络电视台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盛金发,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唐秀兰,女,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盛毅、盛金发、唐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控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可控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