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315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利,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及违约金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在原告处登记(过户)使用移动电话(0/XXXXXXXXXXX),但自2016年6月起截止至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费19,600元及违约金500元。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宽带业务协议等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理应缴纳电信通信使用费及相应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或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电信通信使用费19,600元;二、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秋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及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