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世军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世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45号罪犯周世军,曾用名周天,男,1982年6月14日生,江都市人,原住江苏省江都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泰海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世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世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世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世军,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898分。为此,2016年1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三次。罪犯周世军在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七万元及退赃十二万七千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