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菁与刘科理、施敏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菁,刘科理,施敏,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166号原告温菁,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科理,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施敏,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系刘科理之妻。被告施敏,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第三人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10幢1单元101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晖,该公司员工。原告温菁与刘科理、施敏及第三人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菁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温菁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