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根弟共有物分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根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6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根弟,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根弟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3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根弟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0民初13312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刘根弟认为被起诉人擅自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的行为无效,其有权分配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在起诉时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现上诉人刘根弟原审诉请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刘招弟等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16,461.28元,而系争房屋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弄XXX号的承租人并非上诉人,其亦非同住人或被安置人,故上诉人要求分配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刘根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