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军,刘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刘伟胜,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以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景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