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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军,刘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刘伟胜,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以与被执行人刘伟胜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景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