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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向守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2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守兵,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守兵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守兵于2017年3月30日晚,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南家塘小区4栋1楼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见被害人王某将价值人民币3710元的苹果6Plus(64G)手机放在一旁充电无人看管,遂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2017年5月31日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赶到望城第四人民医院工地宿舍,将被告人向守兵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守兵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赃物已追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守兵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被告人向守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守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守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湘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