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宁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宁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宁超,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宁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鄂118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宁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宁超不服,以“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申请重新鉴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贵武审判员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万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