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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与李丽鸿、辛秀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李丽鸿,辛秀华,黄鑫峰,黄梅芬,黄丽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003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山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721L。代表人:刘志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李丽鸿,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辛秀华,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黄鑫峰,男,200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黄梅芬,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黄丽芬,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与被告李丽鸿、辛秀华、黄鑫峰、黄梅芬、黄丽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