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ARUNKUMARBHARDWAJ,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81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省中金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额度为2000万元的股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