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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福忠与图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忠,图布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5153号原告:刘福忠,男,49岁,汉族,个体户。被告:图布新,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忠诉被告图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忠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福忠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付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