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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爱英、楚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英,楚德会,许保聚,张保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228号申请人:宋爱英,女,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楚德会,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许保聚,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保稳,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英与被执行人楚德会、许保聚、张保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