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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某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邯郸市峰峰矿区美雅小区于2015年5月份陆续交工后,被告人陈某、王某11(另案处理)、王某12(另案处理)、王某13、杜某1、孙某1、薛某1、石某1、赵某1(以上六人均已判刑)先后纠结各自搬运工人进驻美雅小区。至2016年7月份案发时,长期在该小区门岗,采取拦截、威胁、恐吓等手段,垄断该小区业主装修用的水泥、沙子、红砖,强迫吴某、张某、谭某、王利平等43名业主进行交易,以水泥每吨280元,沙子每方100元,红砖每块1元的价格购买他们的水泥、沙子(市场价:水泥每吨210元,沙子每方50元),从中赚取高额差价,并指定各自的搬运工人强迫为业主提供上料服务,根据楼层层数,收取300元至3600元不等价格的服务费,赚取高额上料费用,共计从中获取非法所得658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拦截、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业主进行交易、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与王琦、杜学军、薛丽杰、赵云、孙小东、石希雷共同退赔违法所得65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善明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