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华冠电力物资销售中心行政征收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华冠电力物资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华冠电力物资销售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被执行人土地租金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第37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