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韩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韩卫娟,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921-1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平度市田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75890653。负责人:王旭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光,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韩卫娟,女,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李军,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被申请人韩卫娟、被申请人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军名下坐落于平度市田庄镇驻房产(房产证号:平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军名下坐落于平度市田庄镇驻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平房私字第××号。查封期间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付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