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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赖丹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赖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737、739、741、743号,组织机构代码:09190043-3。法定代表人:杜建其。被执行人:赖丹亚,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853号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赖丹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两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