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凌开英、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开英,王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76号申请人:凌开英,女,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如国,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凌开英与被申请人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开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如国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如国银行存款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