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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昌与马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昌,马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3号原告:李红昌,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前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红昌与被告马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红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前进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昌承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陈继征人民陪��员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