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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金培、黄友英与陈吉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培,黄友英,陈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67号申请人:金培,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黄友英,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陈吉磊,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金培、黄友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吉磊所有的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75号的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储照军、金娟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73号里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担保人赵黎明以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7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培、黄友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吉磊所有的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7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二、将担保人储照军、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73号里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担保人赵黎明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7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