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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文秀与被申请人张锋、郭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张锋,郭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被执行人张锋。被执行人郭慧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7)西莲证经字第237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陕0103执2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慧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1幢1单元10602室房屋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慧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1幢1单元10602室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