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文秀与被申请人张锋、郭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张锋,郭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被执行人张锋。被执行人郭慧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7)西莲证经字第237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陕0103执2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慧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1幢1单元10602室房屋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慧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1幢1单元10602室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