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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472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方佩岭,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国添,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