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爱征与杨续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征,杨续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77号原告:韩爱征,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杨续萍,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址不明,原告韩爱征与被告杨续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韩爱征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续萍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爱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爱征负担。审 判 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