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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爱征与杨续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征,杨续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77号原告:韩爱征,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杨续萍,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址不明,原告韩爱征与被告杨续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韩爱征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续萍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爱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爱征负担。审 判 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