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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永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马营乡古城村,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萨热新村出租房。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3月2日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4月13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藏05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永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675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永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上诉人赵永明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永明犯盗窃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上诉人赵永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永明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7)藏05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  珠审 判 员 张 养 军代理审判员 旦增卓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琼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