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存寿与李永在、张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寿农民,李永在,张文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03号原告:高存寿农民。被告:李永在,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被告:张文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寿诉被告李永在、张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存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荣筱姿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云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