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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存寿与李永在、张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寿农民,李永在,张文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03号原告:高存寿农民。被告:李永在,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被告:张文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寿诉被告李永在、张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存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荣筱姿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云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