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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李元珍、倪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元珍,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元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倪娟,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元珍、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元珍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倪娟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倪娟所有的XX号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上述车辆无法查找其下落。另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