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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霏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7民初7088号 原告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洪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双,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高霏,女, 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7月31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4 846.68元以及相应违约金5 146.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 846.68元; 二、被告高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军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