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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惠建森与被告蒙杨锁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建森,蒙杨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56号原告惠建森,男,汉族。被告蒙杨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建森与被告蒙杨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建森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建森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建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建森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