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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信文军与项枫、田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文军,项枫,田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28号原告:信文军,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项枫,男,40岁,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田亚君,女,40岁,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新城区盛汇国际12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文军与被告项枫、田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枫、田亚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文军撤回对被告项枫、田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