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信文军与项枫、田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文军,项枫,田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28号原告:信文军,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项枫,男,40岁,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田亚君,女,40岁,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新城区盛汇国际12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文军与被告项枫、田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枫、田亚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文军撤回对被告项枫、田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