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与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8622号原告: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度,原、被告间发生塑粉买卖关系,截至2015年12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5,012.50元,之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余13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原告所述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2015年12月22日双方就2015年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对账,对账当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012.50元。对账后被告已支付113,012.50元,尚余132,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对所欠价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渊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杨垄塑粉有限公司价款1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180元,合计诉讼费2,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晨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