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宝清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宝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60号罪犯孙宝清,男,45岁,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宝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36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孙宝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宝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宝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5年9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