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詹世凤与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世凤,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642号原告:詹世凤,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咸宜镇场镇,登记号572533500229813153。法定代表人:张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世凤与被告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詹世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世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世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詹世凤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搜索“”